生活中,对于无车族来说,租借车辆出行无疑方便了很多,但是,若租借的车辆发生事故,车辆损失应由谁承担?请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A某购买车辆后就交租车行进行出租。2023年3月,B某与租车行签订租车合同,约定B某租赁A某车辆,B某租车后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并与甲某驾驶的车辆相互碰撞发生事故且驾驶员逃逸。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责任由肇事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各方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某诉至文山市法院,要求保险公司、A某、B某、租车行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文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为A某,A某交由租车行进行租车经营,故A某、租车行系案涉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具有对承租人驾驶资格、驾驶的违章情况、事故情况等进行风险审查的义务。但在B某向租车行租赁车辆时,租车行让B某发了电子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未要求B某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的原件进行核对就将车辆出租,A某、租车行作为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对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租车行出租车辆给B某使用后,B某对该车辆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他人驾驶该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驾驶员逃逸也无法确定驾驶员是谁的情况下,B某作为租赁车辆使用的人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结合B某、A某、租车行的过错大小,最终判决扣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损失后,剩余损失由B某承担70%的责任,A某、租车行共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使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较为常见。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租赁、借用车辆等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不一致时,应由机动车使用人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管理人、所有人承担的是“相应责任”。该责任是与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故如确需出租、出借车辆的,应当做到基本的审查和注意义务,确保出租、出借车辆不存在缺陷,出租人、出借人具备驾驶资格及不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等,否则存在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案例:廖玉忠
供稿:张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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